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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的认定,论及者甚多,司法实践中亦已经形成惯常处理的基本原则。笔者日前审理了较多类似案件,对于“抢注”条款亦有所感悟。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商标法,多已将注册作为商业标记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前提。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依然受法律保护。这种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理念,最为典型的制度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抢注”制度。诚然,由于商标注册只是商标权利原始取得的公示程序,是确权而非授权,所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商标使用而不注册,并不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背离。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并不丧失合法性。由合法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自然也是合法的,合法的利益当然应当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抢注的是利益而非权利,而我国商标法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护的基础应当是“权利”。
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否可以依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如果通过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市场信誉,他人的注册或使用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所以完全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提供此种保护的先例就有德国,在德国对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时,给予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商标法的保护。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亦是通过仿冒之诉来进行。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注册的功能,我国商标法可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作区别对待。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商标法鼓励市场主体尽可能地进行商标注册的作用,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我国商标法应明确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而通过这一制度性变革,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制度的效率,更好地发挥商标注册维护权利归属和市场交易安定性的功能,保证商标注册人可以安心地为商誉的建立投入资本与经营,也可以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承认和妥善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保障良好的商业秩序和贸易规则,体现民事法律制度追求正义、维护公平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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