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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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